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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

   2014-05-23 金融时报4890
核心提示: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之后,全国各地的家庭农场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如何从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和客观需要出发,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是当前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正在努力破解的重要课题。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之后,全国各地的家庭农场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如何从家庭农场的发展趋势和客观需要出发,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是当前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正在努力破解的重要课题。

金融支持家庭农场

存在不足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各地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提供了一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但与其发展壮大对金融的巨大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目前各地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的服务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家庭农场的信贷规模不够大。不仅涉农金融机构对单户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满足率不到50%,而且对地方家庭农场的贷款规模在地方现有总贷款规模中的占比也不高。

二是对家庭农场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多。目前,一些地方虽然对家庭农场开展了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等,但这类金融服务创新进展不快,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服务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抵押质押贷款和少部分信用贷款上,总体上创新品种不多。

三是金融信贷政策与财政、农业等方面政策不配套。现在财政、税收、国土、农业等部门对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不同方面、不同力度的扶持或补助政策,如有的给予种粮补贴,有的给予土地流转补助等,而基层央行也给予了发放家庭农场信贷的涉农金融机构一定金额的再贷款支持,但由于这些部门都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协调行动,致使涉农金融机构没有很好地整合这些政策、信用和资金资源,并据此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

四是对家庭农场开展的相关金融业务创新的法规还不完善。如中央文件已明确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由于法规不完善,流程不具操作性,使得家庭农场从农民手中流转得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不能有效较快地开展。

加强和改进

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

为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壮大,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目前需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加大对家庭农场进一步发展的金融支持,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尽快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格局。

首先,金融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为贯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其他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央行于今年3月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4月中旬,各地基层央行已按照国务院和央行要求,对相关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基层央行还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要在发放支农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时给予优先支持。

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家庭农场主对农作物保险(放心保)产品有客观需求。这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也可出台相关政策,引导证券期货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业大宗商品的期货期权产品创新,让农场主学会运用期货发现价格、对冲风险、锁定损失或盈利的功能,减少损失,增加收益。

其次,国家要注重“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使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记者在湖南省常德市“2014年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县”——汉寿县采访时了解到,经汉寿县政府与当地基层央行、涉农金融机构反复沟通协商,前不久出台了《汉寿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并很快由该县农村信用社发放了两笔、金额达100万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此基础上,其他金融机构正在跟进开展此项业务试点。

但是,记者在常德市澧县采访时,有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向记者反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农民的承包土地、农民的住房是不能用于抵押的,加上金融机构总部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没有很完备的操作流程,因此下面分支机构很难开展此项(此类)业务。他建议,国家对此应从法律法规上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再次,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创新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和支持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形成家庭农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互动双赢发展的良好格局。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仅要尽力支持有条件的单个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而且要把做大家庭农场群体的贷款规模作为调整信贷结构、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重要战略机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家庭农场的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家庭农场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如对于种植粮食类家庭农场,应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营销贷款创新产品;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家庭农场,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等。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事实上,现在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三类。为支持和促进家庭农场健康、持续、较快地发展,这三类金融机构在开展为家庭农场提供的各类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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