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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仍需消费者擦亮火眼金睛

   2014-04-19 东方网4490
核心提示: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并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
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并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是首个根据《旅游法》相关内容修订的旅游合同,其中针对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约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和具体操作办法。(《京华时报》4月18日)


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其相对公平、公正,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借鉴,所以它在规范旅游市场,约束旅行社行为,避免霸王条款,保障游客权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按理说,由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旅游法》剑指旅游市场的许多顽疾,与之相配套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理应同时公布。可令人焦虑的是,新版旅游合同迟迟不出,一些旅行社只得自制合同,以免犯规。但这种由一方操刀的合同很难做到公平公正,甚至故意设有陷阱,令人不满。


现在,千呼万唤中,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旅游法》施行半年后,正式推出,这无疑是一件好事。新版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都设定了约束性条款,明确了旅游者的拒绝权;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同时,在协议条款部分,强调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事前要达成一致,且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双方签字盖章。否则,消费者事后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份亮点多多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无疑让消费者大松一口气,因为根据这份合同,今后曾经横行于旅游市场“强行购物”、“暗吃回扣”等丑恶现象将难有生存的土壤。但笔者也要提醒大家,新版旅游合同虽好,仍需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擦亮火眼金睛,谨防跌入旅行社挖好的陷阱。这绝非危言耸听,按照《旅游法》的规定,购物、付费旅游等项目只要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就不算违规。所以一些别有用心的旅行社和导游,极有可能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花言巧语欺骗旅客签字,如果大家一不小心,就会中套,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面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旅游法》和新版旅游合同,身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倍加珍惜,格外小心的去签定旅游合同。要不然,一旦落笔,白纸黑字,维权就非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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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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