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发生的艺人吸毒嫖娼的事件,广电总局采取了封杀措施: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被要求暂停播出。
简单粗暴的“封杀令”有太多槽点,几乎到了漏洞百出的地步,在此仅例举三处:
第一是关于时间。“暂停”这个提法太不严谨了,停三天也叫暂停,永久暂停下去岂不成了“无期”?还有,从现在向前推,多长期内有吸毒嫖娼行为要被封杀?十年八年前的旧账还翻吗?
第二是关于艺人国籍。有吸毒嫖娼劣迹的外国导演、编剧、演员要被封杀吗?如果对“洋人”网开一面,人家黄海波、王全安移民了广电还封不封?要不,咱按种族,只封华人,不管国内国际?这才叫“国际玩笑”。
第三是作品“主创”的界定。导演编剧放弃署名权能否过关、演员的戏份删掉可以播出吗?
不过,“封杀令”反对者的“妨害就业公平论”却站不住脚。比如李银河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这根本就是偷换概念!
监守自盗的出纳被开除妨害就业公平吗?吸过毒的民航机长被吊销飞机执照妨害就业公平吗?性侵女童者被逐出教师队伍,妨害就业公平吗?知名艺人粉丝众多,其中不乏丧失是非辨别能力的“脑残”,封杀劣亦昭彰者大有必要?
明星艺人宁有种呼?做明星梦,混不成明星的最终还不是进入“三百六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