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表示,已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沟通协调,草拟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拟以两部委名义联合印发。
不可否认,有这样一个险种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健康权益,或多或少能够给公众一点安全感。不过,也应看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落实。
首先应看到,谁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真正的受益者。有人会说,自然是消费者。其实不然。一旦这一制度实施,在市场嗅觉极为发达的企业眼中,这就是一个强有力的广告噱头,对食品企业是极为有利的。而且,根据定义,由于种种因素,致使食品致人伤害和财产损失,需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也就是说,这一强制险种是对食品企业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兜底。反过来,一旦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失,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其次,虽然法案打算将这一险种强制执行,但在全国各地有大量未经注册的小作坊式的食品加工组织,难以监控,此外,食品生产涉及种植和养殖、原料、运输、储藏、生产、售卖等多个环节,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否将所有环节均纳入强制范围?
再者,就是消费者的理赔问题。唯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方能理赔。让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就需要有相当证据支撑,对此,谁能担负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