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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成立主导型农业保险公司 化解经营困境

   2014-04-16 金融时报5490
核心提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农业保险被各国政府广泛当作保护、补贴农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农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险市场之一。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农险业务还存在一系列现实问题,未能突破经营困境。本期《保险周刊》特别策划了一组报道,对我国农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编者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农业保险被各国政府广泛当作保护、补贴农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农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险市场之一。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农险业务还存在一系列现实问题,未能突破经营困境。本期《保险周刊》特别策划了一组报道,对我国农险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涉及我国长期以来备受关注但始终没有实施的改革问题,尤其是对深化我国农村改革作出的全面部署,为今年推行新型城镇化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


尤其是在农村金融保险支持方面,如何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农险发展模式,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化解当前我国农险经营困境,护航农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受到了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业界学者的广泛关注。日前,本报记者围绕农险发展相关问题,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孙健。


记者: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农险,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再次强调要加大农险支持力度。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险市场之一,您是怎么看待我国农险发展的?


孙健:农险是农业自然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也是各国政府保护农业、补贴农业的重要手段。
2006年,我国农险年保费收入仅为8.57亿元,直到2007年中央财政实行保费补贴试点,农险工作才得以快速全面推开。2013年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占我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超过40%,参保农户数达到2亿户次,保费收入突破300亿元。另外,农险赔款逐渐成为农民灾后获得补偿的重要资金来源,仅2013年,农险为3千多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约200亿元。目前,我国农险业务规模已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险市场之一。

虽然我国农险已经试行了几十年,但是一直未能突破其经营困境,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首先,巨大的农险风险责任使一般规模的保险公司难以承受,造成农险供给市场萎靡,导致现有的农险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真正需求,打击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从而形成需求市场不景气的恶性循环。其次,农险使地方财政负担过重,以2010年为例,在135亿元的总保险费中,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补贴超过100亿元,接近80%。巨大的农险财政补贴导致很多市、县政府资金捉襟见肘,既为地方政府带来财政负担,又抑制了农险发展。


记者:正如您所说的,近几年来我国农险业务发展迅猛,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您认为在这一系列问题中,监管部门为什么要选择从“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入手来进行农险改革?
孙健:健全农险制度是从体制上完善我国农险的发展架构,从根本上弥补因制度缺陷引发的农保市场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解决农险经营困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导致我国农险陷入经营困境的客观原因是由于农业风险的多发性、系统性和农险标的的特殊性,使农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以及高赔付等特点。主观原因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整体不够规范,农民投保意识还需加强;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缺乏健全的农险组织体系。
健全农险制度,一方面将有效规避我国当前农险机构分散的多体制格局弊端,另一方面将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农业发展面临的风险问题,有利于发挥其在农险中的引导作用,推动农险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农险制度的关注是一脉相承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12年,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农业保险条例》也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也强调了要“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决定》同样提到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记者:政府一再强调要健全农险制度,为农险改革指明了方向。您认为我国完善农险制度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孙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已经明确指出完善农险制度的四个着力点,首先是贯彻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初步确立了农险经营的基本规则,但仍需要在市场主体管理、产品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制订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来完善和细化。其次是加强农险监管,加强对农险巨额补贴的监管力度,制定奖惩细则,敦促地方机构落实中央的惠农政策。再次是防范风险,通过完善制度,引导保险公司做好再保险安排,《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将每年对准备金计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公司及时足额提取。最后是鼓励支持创新,国家要鼓励农险的创新发展,在完善农险制度进程中,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符合中国国情。
进一步讲,如何完善农险制度,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农险发展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我认为目前我国在农险制度的创新上可以有三种模式。一是推行“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模式,以地区性发展规模较大的龙头农业企业作为载体,保险公司直接向龙头企业承保,保费由企业承担。遇灾后保险公司向企业理赔,龙头企业再对农民进行补偿。这种模式可以解决由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农民所存在的保险标的小、分布广、查勘难、理赔难、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等问题,但也间接把这些问题转嫁给了龙头企业,因而对龙头企业的要求较高,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二是国家成立具有主导型地位的农险公司,带动农险的整体发展,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保业务,共同促进农险与再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建立一个成熟完善的农险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由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联合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险联合体,共同承担农业巨灾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我认为后两种模式更符合我国农险的发展规律。


记者:从国际市场来看,农险业务发达的国家都采取了哪些农险制度发展模式?有什么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吗?
孙健: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以大型农险机构为主导的农险体系。如美国采取政府主导型模式,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作为美国国有农险公司,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建立多重风险分散与安全保障机制,日本农险组织由基层向高层分为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国家农险机构(即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三级;另外,加拿大、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家同样采取政府主导型模式,通过成立大型的农险公司推动和支持国家农险的规范性发展;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则通过建立全国性保险机构直接组织和经营农险,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邦政府两级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由国家负责。
这种通过建立大型的、具有主导地位的农险公司模式为各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效风险保障。以美国为例,2009年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己达100余种。2012年美国农民在2.82亿英亩的田地里,购买了1170亿美元的保险。保费从2000年的13亿美元,飙升至2012年的71亿美元,农险规模稳居全球第一,农作物保险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和稳定的农险体系。上述国家农险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健全农险体系、选择农险制度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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