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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颁布消费者权益新法

   2015-04-14 凤凰资讯6100
核心提示:3月26日,在获得议会上、下两院的通过后,英国女王御准了《消费者权益法案》,这标志着一部新的《消费者权益法》在英国正式诞生,并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英国新的《消费者权益法》旨在对英国现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改革,以进一步明晰和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法包括3编、共计101条,此外还有十个有关法律实施的附件清单。

购买海外销售产品适用该法

早在1893年,英国就颁布了《货物买卖法》,这一立法不仅为消费者在购买质量低劣商品后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英美法系买卖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1987年,作为欧共体成员的英国为贯彻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还专门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此后,英国在广告、远程销售(包括电话销售、邮购、网络或电视购物)、上门销售、包办旅游、分时度假、商品定价、商品描述、度量衡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和指导意见。

消费者保护法规的不断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同时也增加了司法适用上的模糊性,尤其是多如牛毛的法律规范使得企业和消费者无所适从。

新的《消费者权益法》以整合既有的法律规范为目的,取代了包括1979年的《货物买卖法》和1982年的《货物与服务供应法》等在内的12部既有法规,较为全面地总结了以往的相关立法。

2015年10月1日起,新的《消费者权益法》将与2013年的《消费者合同规则》以及2014年的《消费者保护规则》一并构成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规范,从而成为调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

按照《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英国消费者购买海外销售者的产品也可以适用该法,因此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了解以《消费者权益法》为核心的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开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明晰消费者权益

新的《消费者权益法》的另外一项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晰消费者的相关权益。虽然英国一直致力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取得了诸多立法成果,但既有的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从而影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效。比如在关于缺陷商品的处理问题上,英国原有的法律对消费者购买缺陷商品后的退货权设定了合理期间的限制,但在实践中销售者与消费者往往会就何为合理期间出现理解上的分歧,从而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影响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为此,新的《消费者权益法》规定,除非是易腐或有效期很短的商品,否则消费者在购买缺陷商品后的30天内都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并且如果该商品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无需作进一步的测试,销售者就必须予以退款。

新法还规定,如果缺陷商品在交付后6个月内经过一次修理或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直接主张退款。在缺陷商品交付6年内,如果该商品的使用期限不止6年,则消费者仍能主张修复或更换,甚至在该商品无法修复时,可主张退款。

同时,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因退货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当由销售者自行承担。此外,消费者还可就因缺陷商品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另行购买同样商品而额外支付的开支获得赔偿。

此前也有人质疑这样的做法有过度保护消费者之嫌,容易导致企业采取保守做法,不利于技术创新,但大部分的人还是认为,新《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有助于提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信心。

新法及时顺应消费潮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消费对象日益丰富,除了有形商品以外,无形服务和数字产品在日常的消费中所占比例愈发提升。英国新的《消费者权益法》不仅调整了涉及普通商品及服务的交易,而且还首次将数字产品纳入了调整对象,扩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这一与时俱进的做法获得了广泛好评,英国一知名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执行总裁理查德·罗伊德称赞“该法的生效将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入了21世纪”。

《消费者权益法》第三章专门就以包括计算机或手机应用软件、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书等在内的数字产品为标的的合同责任进行了规范。

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下载了一个免费游戏应用程序,并为提升游戏乐趣而为其充值,但后来该游戏却出现了问题而无法运行,那么他就有权主张修理或更换。如果游戏提供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或更换,消费者还可以要求退款。而且,即使消费者在购买该数字产品时所支付的是虚拟货币,但新法规定商家的退款必须以现实货币进行赔付。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因数字产品中包含病毒而造成了消费者手机或电脑等的损害,消费者也可以就此获得赔偿。

构建更为高效救济机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中,复杂而漫长的维权程序往往成为消费者权利保护路上的绊脚石,新的《消费者权益法》为此引入了诸多新的制度。有评论认为,新法实施以后,英国可能成为欧洲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最佳国家。

这是因为,该法就不正当竞争诉讼引入了一项被称为“选择性退出”的集团诉讼及和解机制。在集团诉讼的程序设计上,为避免缠诉和滥诉的风险,除荷兰和葡萄牙之外,包括英国在内的多数欧洲国家曾一直采取的都是“选择性加入”的模式。比如,英国1998年的《竞争法》就只允许经过批准的机构代表已知的消费者提起代表性赔偿诉讼,但这一做法却在实践中遭到了诸多的批评,舆论普遍认为应当引入以美国为代表的“选择性退出”模式,以利于集团诉讼的提出。2008年,英格兰与威尔士民事司法委员会还专门发布报告,建议英国采用“选择性退出”集团诉讼机制。此次《消费者权益法》对“选择性退出”制度的引入不仅使得集团诉讼在英国的形成难度大大下降,从而有利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私人实施,同时也意味着英国在集团诉讼的观念上已经开始偏离了欧洲的传统认识,更倾向于美国的做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性退出”集团诉讼程序只适用于英国本地的索赔人,在英国以外居住的个人和企业仍然只能采取“选择性加入”的模式进行集团诉讼。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新的法律还通过在竞争上诉法庭引入快速处理程序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提供了一个更为快速和省钱的解决方式。

总体而言,新的《消费者权益法》可以说是近年来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集大成者,构成了当代英国消费者法律改革的核心。而英国政府之所以愿意力推该法的颁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借该法案的出台提振消费信心。有媒体预测《消费者权益法》的生效可以在未来十年刺激40亿英镑的消费增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法》的颁布无疑也会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甚至会诱发集团诉讼的激增,增加企业负担,因此该法对英国经济的刺激实效尚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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