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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多发性重疾能跨越药品专利吗

   2015-02-04 新民晚报7630
核心提示:备受关注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案,近日以检察机关撤诉画上句号,而由此触发药品研制、审批与流通的思考,仍在继续。
本报记者 范洁


备受关注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案,近日以检察机关撤诉画上句号,而由此触发药品研制、审批与流通的思考,仍在继续。


仿制药,无疑是场博弈。一边,解决了病患无力承担高昂药费的难题;另一边,侵犯了知识产权,影响药业的长期发展。对患者而言,雪中送炭的“救命药”与“销售假药”的违法风险,我们更难臆断孰轻孰重。


仿制药的两难,对国内药品管理制度以及医疗保障体系提出考验。希望有一天,患者不用在守法与求生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


海淘洋药获刑有先例


近日,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仿制药“格列卫”,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随后493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1月30日,检察机关撤回了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作出裁定。


因海淘代购“洋药”“仿制药”而惹上官司的,陆勇并非个案。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2起因销售“洋药”被指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其中6起为海淘代购引起。


1980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他的母亲不幸身患癌症。“听妈妈的病友说,印度产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治疗效果不错,我就买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她去世后剩下1000多粒,我就将一部分卖出去,一部分送给了妈妈的病友。”


调查证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张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药品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后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并将部分待售药品由他人临时代管。“我以前也不认为这个算假药,因为它和真药的成分一样,而且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药,也公开销售。”法庭上张某辩解道。但鉴定表明,张某销售的药品系我国法律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据此,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


法律人士指出,代购仿制药不仅存在法律风险,而且产品质量与疗效没有保障。万一是劣质药品,患者病情或将加重。


仿制药未经获批即假药?


什么是仿制药?海外代购的药品就是“假药”吗?是相关案件中的核心。


根据我国法律,未经相关药监部门批准而销售或进口的药品属于“假药”。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仿制药的概念则始于1984年,当时美国有约150种常用药的专利期已到,大型制药公司认为无利可图,不愿继续开发这些药物,它们就成了无人认领的“孤儿药”。因此美国出台法律规定,新厂家只需证明自己的产品与原药生物活性相当即可仿制。


“仿制药”与“专利药”在剂量、安全性、效力、质量、作用、适应症上完全相同,但平均价格只有专利药的20%-40%,个别品种价差甚至达到10倍以上。


由于买不起正版药,数以万计的中国癌症患者便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地下购买市场”。国内患者从印度购买的仿制药也并非只有针对慢粒白血病,还包括乳腺癌、肺癌以及肾细胞癌和肝癌的治疗药物。


这就意味着,患者正在“救命”与“违法”之间选择。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有着明确的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


不过,最近法律边界也开出一条缝隙。去年11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新增一条: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制许可”是仿制挡箭牌


众所周知,医药公司或个人发明一种新药之后,会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药品专利保护期间,随意仿制无疑是违法行为。


既然如此,为什么印度能够生产与销售仿制药?印度被称为是“世界药房”,是世界上最大的仿制药生产国,其中包括许多仍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物。


原因在于“强制许可制度”。指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国家依法授权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包括生产、销售、进口相关专利产品等。


2003年,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明确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国可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比如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性疾病时,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


因此,印度生产了大量抗癌仿制药。不过,由于“强制许可”申请的宽松审批,印度确实在国际上饱受批评,至今还有药企一边出售仿制药,一边与原研发厂家对战专利。


中国能否通过仿制降药价?


2012年9月16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联合国推出《千年发展目标差距问题工作者年度报告》中推介仿制药的重要意义,并对印度等国加强生产低成本仿制药的努力给予赞赏和肯定。


中国能否效仿印度,实行“强制许可”,在专利期内以仿制药实现药价的降低?


其实,2012年3月15日公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就包含了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条款。但针对某一技术或产品实施专利强制许可,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知识产权律师董红曼解释,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当出现SARS、禽流感等突发或极为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情况时,有可能可以对相关药品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并对许可范围及期限加以明确。


“希望通过专利强制许可的方式来降低药价,这种实施可能性是很低的,而这样的实施也会带来很多弊端。”董红曼律师强调,到底哪一些疾病是严重危害公共健康范畴,值得讨论。“例如,部分人群可能说是糖尿病,而另一部分人可能说是高血压,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外延过于扩展,将会出现强制许可被滥用的情况,会损害药品研发者的积极性。”




确实,目前尚无个人或政府部门申请过实施强制许可。“一些专利药到期后,国内药企也通过研发仿制药,有效降低了药价。但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保护却是应有之义。没有专利药的创新研发,哪来仿制药的拯救生死?”董红曼律师认为,药品的定价涉及了多方因素,包括研发成本、制造成本、税赋成本、商业经营管理成本等,还涉及医疗保障和公益慈善等因素。对于目前市场上的药品定价是否合理,单一地考虑专利强制许可这一因素,不足解决问题。


国务院医改专家组成员李玲表示,“假药”流通必须打击,但不是治本的办法。“老百姓买不起海外专利药,他买印度仿制药就违法。违法有人管,但买不起药的问题却没有人替他管。”对于高价专利药,李玲认为仍有可操作的现实途径予以解决,例如以13亿人的市场进行谈判以换得大幅降低的药价,使普通百姓用得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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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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